映象网鹿邑讯(记者 李勇 通讯员 张振峰 姚旭)有能力偿还借款而推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佟某处以依法拘留15日,3000元罚款判决。
2015年8月,佟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3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佟某催要,佟某均以无钱为由一再推脱,张某遂将佟某诉至法院。经鹿邑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佟某自愿一次性付清原告张某借款本息共4.2万余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佟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佟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2017年6月,经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佟某司法拘留期间,张某以佟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佟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佟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佟某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