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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拒还被起诉 拒不履行被判罚

2018-01-02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鹿邑讯(记者 李勇 通讯员 张振峰 解明玺) 2010年11月,李某与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两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止到2017年8月21日,李某下欠原告本息合计四万余元。几经催要,被告拒绝偿还,农信社将其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李某发放借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四万余元。

      判决生效以后,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农联社依法提起自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借款已全部履行完毕,特酌情从宽处罚,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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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鹿邑法院 责编: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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