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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偿还欠款 担保人被处罚金

2018-01-02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鹿邑讯(记者 李勇 通讯员 张振峰 解明玺)2015年10月,李某在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十五万元,期限1年,并约定了相应利息,用于经验饭店,张某志、薛某芝、刘某亮、历某、徐某力、李某莲为李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后,李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鹿邑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898.53元,被告张某志、薛某芝、刘某亮、历某、徐某力、李某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以后,被告仍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并就徐某以涉嫌拒执犯罪提起刑事自诉。鹿邑法院认为担保人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于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借款已全部履行完毕,酌情从宽处罚,对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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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鹿邑法院 责编: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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