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鹿邑讯(记者 李勇 通讯员 张振峰 姚旭)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向法院申报财产时故意隐瞒,最终构成刑事犯罪。2017年12月13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
2015年,闫某为徐某做担保,向许某先后借款计30万元。二人到期未还款,许某遂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8月,经鹿邑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徐某偿还许某2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闫某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徐某仍逾期未还,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鹿邑法院向徐某、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询,徐某家中房屋破旧,名下无任何房产及财产,不具有还款能力,应由闫某承担还款义务,但闫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期间,闫某隐瞒其经营的某数码冲印店财产,致使执行无法进行。因闫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当庭认罪,并在诉讼期间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得到了许某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信用社遂将几人诉至法院,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李某、刘某及担保人徐某等偿还本金及利息共15万余元。
截止到2017年8月21日,李某下欠原告本息合计四万余元。几经催要,被告拒绝偿还,农信社将其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
合同到期后信社多次催要,皇某、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牛某等人也未尽到担保义务。信用社依法向法院起诉,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判决生效以后,被告仍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并就徐某以涉嫌拒执犯罪提起刑事自诉。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8月判决苗某、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农信社借款本息共计18万余元,王某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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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杜某偿还信用社借款本息共计10万余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张某、孔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11月,李某、张某向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万元,张某乙等5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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