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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拒履行 依法公诉被判刑

2018-01-02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鹿邑讯(记者 李勇 通讯员 张振峰  姚旭)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向法院申报财产时故意隐瞒,最终构成刑事犯罪。2017年12月13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

      2015年,闫某为徐某做担保,向许某先后借款计30万元。二人到期未还款,许某遂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8月,经鹿邑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徐某偿还许某2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闫某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徐某仍逾期未还,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鹿邑法院向徐某、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询,徐某家中房屋破旧,名下无任何房产及财产,不具有还款能力,应由闫某承担还款义务,但闫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期间,闫某隐瞒其经营的某数码冲印店财产,致使执行无法进行。因闫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当庭认罪,并在诉讼期间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得到了许某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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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鹿邑法院 责编: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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