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鹿邑讯(记者 黄向阳 通讯员 张振峰)2018年7月,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李某在鹿邑县开办了一家沙发厂,周某在周口市某单位工作,周某与李某的哥哥是朋友关系。李某因生意资金紧张,多次从周某处借款。2015年,经过双方对账,李某尚欠周某借款65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来,经周某多次催要,李某以种种理由拖延,双方酿成纠纷。无奈之下,周某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经过鹿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李某向周某偿还借款65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018年4月,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来到被执行人李某家中,要求其配合执行工作。看到执行干警后,李某为了达到逃避执行目的,听从其丈夫的手机短信通知,假装跳楼,同时让其公婆一起对执行人员侮辱谩骂,暴力抗拒执行公务,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对其劝阻无效后,现场执行人员势单力薄,紧急要求增派人员。在增援人员达到后,依法将李某带至法院,鉴于其严重妨碍执行情节,鹿邑县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周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人民法院作出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裁定后,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在法院向其送达申报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手续时,不予签收,法院让其再次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有门业厂房。被告人李某在法院执行人员对其强制执行时,听从其丈夫安排,假装跳楼,并和其公婆一起对执行人员侮辱谩骂,暴力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公务,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收入10000元立即转走,没有用于偿还自诉人债务。
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该解释规定,被告人李某不申报财产,特别是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仍不如实申报财产且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在法院执行时组织其公婆侮辱、谩骂、殴打执行人员,暴力抗拒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根据该解释规定,被告人李某在有收入之后应主动偿还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但却挪作他用。被告人李某的上述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鹿邑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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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以咏志,曲以抒情。1月19日,由鹿邑县委办公室、宣传部主办,县委改革办、文广新局、教体局、广播电视台承办的《老子》《老子之歌》传唱比赛活动,在县弘德中学举行决赛。县领导梁建松、张丽娟、宋涛、武卫东、刘银、宋克言、王玉超等出席活动,并为获奖单位和选手颁奖。
歌以咏志,曲以抒情。1月19日,由鹿邑县委办公室、宣传部主办,县委改革办、文广新局、教体局、广播电视台承办的《老子》《老子之歌》传唱比赛活动,在县弘德中学举行决赛。县领导梁建松、张丽娟、宋涛、武卫东、刘银、宋克言、王玉超等出席活动,并为获奖单位和选手颁奖。
10月17日,记者走进鹿邑县产业集聚区,看到的是一片繁忙景象,尾毛、化妆用品加工企业、羊毛衫加工、鞋帽加工、白酒灌装生产等企业赶制订单生产如火如荼,工厂车间织机穿梭,工人们在辛勤劳动。在化妆刷小镇建设工地上,工人们在紧张的施工,一座座厂房拔地而起,集聚区道路在加宽扩修。
2018年8月31,被执行人李某的女儿女婿来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主动将一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款12000余元履行完毕。问起原因得知,李某因未履行法律义务,被依法纳入了失信名单,其外孙在参军入伍过程中政审受阻,才想到赶紧把欠款还了。
2018年8月,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发现一直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靳某线索后,经过两天两夜蹲守,终于逮住了被执行人,在强大的法律威慑面前,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得以执结。